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表演经营行为,促进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该办法明确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定义、监管主体、经营者的义务以及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

办法明确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定义,即通过互联网实时在线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传播送的表演活动,包括直播、短视频等形式,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全国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
对于网络表演经营者,办法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在内容管理方面,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配备专业审核人员,对表演内容进行实时巡查和处置,禁止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如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赌博迷信等,经营者还需对表演者进行实名认证,确保表演者身份真实可追溯,并签订规范表演行为的协议。
在经营行为规范上,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恶意营销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设置打赏功能时存在未成年人打赏限制不明确、诱导打赏等问题,经营者应当保存表演内容日志不少于60日,以备监管部门核查,对于用户投诉,经营者需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办法还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经营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服务需经其监护人同意,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的打赏金额和时间,并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使用网络表演服务。

对于违规行为,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表演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办法还明确了信用管理机制,对违规经营者及其直接责任人实施信用惩戒,纳入全国文化市场信用档案管理。
以下是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部分核心要求的表格总结:
| 类别 | 具体要求 |
|---|---|
| 许可管理 |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实名认证 | 对表演者进行实名认证,签订规范表演行为的协议 |
| 未成年人保护 | 禁止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服务,16-18周岁需监护人同意 |
| 用户投诉处理 |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并反馈用户投诉 |
| 违规处罚 | 未取得许可证的,处1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5万元罚款 |
相关问答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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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能否在平台上进行直播表演而不办理相关许可证?
答: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通过互联网实时在线传播或以音视频形式上传播送的表演活动属于网络表演经营活动,若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持续经营性质,个人或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个人偶尔进行非营利性直播表演(如才艺展示)可能不适用此办法,但若涉及频繁直播、接受打赏或商业合作等经营行为,则需办理许可证,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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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网络表演平台如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
答:网络表演平台需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未成年人:一是严格审核主播身份,禁止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服务,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需经监护人同意;二是通过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身份验证)核实未成年人身份;三是设置未成年人打赏限额,限制打赏时间和金额;四是建立“青少年模式”,过滤不适宜内容,并引导监护人管理未成年人使用行为,若未履行上述责任,平台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停业整顿等处罚。
